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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下是2021年海南最低工資標準,僅供參考。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和職工工資水增長等情況,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適用于?谑小⑷齺喪、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
二、二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4元,適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瓊海市、澄邁縣。
三、三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9元,適用于文昌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縣、昌江縣、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
四、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瓊人社發(fā)〔2018〕468號)同時廢止。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那么最低工資標準中最低工資包括哪幾部分呢?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均贍養(yǎng)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均工資水;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yè)狀況;
5、地區(qū)之間經濟發(fā)展水的差異。
此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
1、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技能工資等;
2、獎金:生產獎、節(jié)約獎、勞動競賽獎及其他獎金;
3、補貼:包括自1979年以來歷次實行的各種價格補貼及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洗理衛(wèi)生費等;
4、私營企業(yè)、雇工個體工商戶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性貨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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