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標準化辦案,現就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事項明確如下: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二條 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
1.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勞動(人事)關系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領取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險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證、服務證等)提供相關證據;
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3.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事實舉證;
4.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追索申請仲裁之日兩年前的工資等報酬的,原則上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舉證;
5.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舉證;
6.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業(yè)務提成的,應就存在業(yè)務提成的事實(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有業(yè)務提成的約定或用人單位關于業(yè)務提成的規(guī)定、業(yè)務提成的支付時間、業(yè)務提成的支付標準以及計提提成的業(yè)務由勞動者完成等)舉證;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約定業(yè)務提成在業(yè)務款項收回后才支付的,對業(yè)務款項回收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承擔;
7.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應就雙方存在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金額等事實舉證;
8.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應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成就舉證;
9. 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應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事實舉證;
10. 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損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及鑒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需交通費和食宿費、應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
11.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利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難產、領取獨生子女證等事實舉證;
12. 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待遇的,應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以及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等事實舉證;
13. 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對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提交《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清單》,但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除外;
14.依法應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
1.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工作,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人事)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2.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的入職時間及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舉證;
3.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予以否認的,用人單位應就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實舉證;
4.用人單位主張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責任完全在于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就此舉證;
5.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已領取工資等報酬的情況舉證;
6.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存在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等報酬,用人單位否認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前兩年內的工資等報酬支付情況舉證,但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首次主張權利前兩年內的工資等報酬支付情況舉證;
7.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報酬,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等報酬的原因舉證;
8.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工資等報酬的,應就減少工資等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9.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實勞動(人事)關系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10.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嚴重違反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存在嚴重違反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事實以及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制訂程序及內容合法并已向職工公示的事實舉證;
11.用人單位應就已實際發(fā)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等支付事實舉證;
12. 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否認的,應當就為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辦理社會保險的情況舉證;
13. 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未休年休假,用人單位予以否認的,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已休年休假的事實舉證;
14.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15.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第四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規(guī)則沒有具體確定舉證責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公、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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